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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包括了什么 公审过后他们被押往刑场执行死刑有关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2日 来源:郑州行政诉讼律师
[导读]:   王红律师,郑州行政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

  王红律师,郑州行政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包括了什么

一、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包括什么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虽然现在我国还保留的有死刑,但实际上一贯坚持少杀慎杀原则,除非是那种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罪犯,否则一般都不会轻易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时判处死缓的情况反而居多。而在死刑执行之前,如果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那也是可以停止执行死刑,可以有最高法作出裁定,看是否需要改判。

公审过后他们被押往刑场执行死刑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审过后他们被押往刑场执行死刑有关规定是什么公审即公开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公开,群众可以进行旁听。一般对于重大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会在审理后立即执行死刑,死刑的方式有枪决和注射。公开审理的条件和执行死刑的程序也有专门规定,以下是有关资料:

一、公开审理的条件

我国案件一般是公开审理的,就是说群众可以旁听,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无关人员不能旁听;离婚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要求不公开,那无关人员也不能旁听,即不能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审判员、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不能进入法庭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仍公开进行。一般来说,法院一审的案件大多数是公开审理的,仅有几类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如下: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6、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7、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公开审理是为了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在民众监督下保证法律得到公平、公正的执行;不公开审理是为了保护国家或当事人的隐私,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权利益。

二、执行死刑的情形

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死刑执行前的要求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到个人隐私、各类机密的案件不可公开审理,部分大案要案如团伙贩毒罪行严重的案件,会公开审理,可能立即执行死刑。公审过后他们被押往刑场执行死刑,为保护人权,死刑是不允许公开执行的,但犯罪者家属和周围群众能得到通知。家属可在死刑后领取骨灰。死刑的程序也要经过审查并确保合法,相关记录办案机关会留存备查。死刑复核期间有疑问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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