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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设置具有的意义 死刑立即执行中如何报请复核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8日 来源:郑州行政诉讼律师
[导读]:  王红律师,郑州行政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

 王红律师,郑州行政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死刑复核程序设置具有的意义

  核心内容:死刑复核程序这个重要的审判程序中,其主要凸显的除了是保障实行外,还是确保避免错案与及冤案的程序,那么其具有的重要意义是如何的呢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


  人的认识有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只有经过多次不断的检验,才能使认识逐渐接近客观实际。诉讼认识也是如此,只有经过从侦查到起诉、审判,从一审到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多次反复,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员的认识逐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死刑案件通常更加复杂,往往更需要经过多次检验。不仅如此,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执行就无法补救,因而更必须保汪死刑判决的正确无误。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和保障机制,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严肃谨慎、少杀慎杀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在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设立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贯彻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通过死刑复核,对那些适用死刑不当的判决、裁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纯属无罪或因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人,纠正冤案,立即释放,恢复其自由;对那些虽然有罪,但不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防止无辜错杀和死刑滥用,避免给国家、公民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可以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坚持少杀、慎杀和防止滥杀的可靠保证。


  3.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中如何报请复核

  核心内容:案件已经被认为是立即执行了,那么这个执行是如何进行报请复核的呢主要的满足条件是哪些要件与及需求的呢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方法又是如何的呢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应根据第200条第1款的规定报请复核,即:;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方法是什么


  合议庭审核时,除需要直接查对事实的情况外,一般采取书面审核方式,不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必须提审被告人。


  相关知识:死刑复核程序的检察监督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由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各自作为诉讼中的一方,以诉辩对抗的方式参与复核程序;一种是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方,全程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对其进行全程监督。前一种意见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只停留于修法建议层面。后一种意见则是检察机关与部分学者目前所持的主流观点,其依据主要是:第一,检察机关有权依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行使法律监督权。既然死刑复核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故理所当然应当介入。第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不仅是指控犯罪,还包括维护司法公正,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不应当核准死刑,可以从法律监督者的立场出发,向法院提出不核准死刑的意见。如果发现应当核准死刑的没有被核准死刑,也有权提出不同意见。


  检察机关要求以监督者身份全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也缺乏现实可行性。


  在法律方面,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毋庸置疑,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检察机关有权对整个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即检察机关有权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就审判而言,检察人员在出庭公诉过程中,如果认为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一审判决做出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启动二审程序。在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如果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还可以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所以,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有特定内涵的,必须依法定具体程序,在某些特定环节进行,而绝非是随意的、无任何范围限制的监督。从目前刑事诉讼法涉及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来看,也没有为检察机关提供介入的;入口;。如果放任检察机关主动、全面地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将损害审判权的最终权威性,实质上等同于为其配置了高于最高审判权的权力,既从整体上破坏诉讼构造的合理性,也变相损害了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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